摘要(Abstract):
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关键词(KeyWords): 直接;人的活动;整体与部分;归属;行为对象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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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薛瑞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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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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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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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前引[5],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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