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法社会学“纠纷三阶段”理论的框架中,社会整体层次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忍受”、“回避”、“压服”、“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等类型。其中,“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缓解因行政纠纷导致的社会压力,维护既有行政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的“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存在着吸收纠纷的范围有限、第三者中立性缺失等问题,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建立多元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行政领域引入ADR。
关键词(KeyWords): 纠纷解决;行政纠纷;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诉讼;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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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蔡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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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我国主流的行政法学形成了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救济”为主轴的研究框架,这一研究框架将重心置于属于行政救济方式之一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在这个主轴中,“行政主体”的主要功能在于为行政诉讼解决被告问题;在“行政行为”的研究中,亦以能否进入行政诉讼为重要基准;而对各类“行政违法”的探究,也主要是围绕司法审查的角度展开的。这一特征可从主流行政法学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以及学者大量的研究著述中窥见,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朱新力、金伟峰、唐明良:《行政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余军、尹伟琴:《对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的再认识》,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等等。
- [2]Philip J·Harter,Dispute Resol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The History,need and Future of a Complex Relationship,29Vill·L·Rew1984·
- [3]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解决过程的理论框架》,载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页。
- [4]参见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内外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载前引[3]棚濑孝雄书。
- [5]参见王亚新:《纠纷,秩序,法治——探寻研究纠纷处理与规范形成的理论框架》,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6]有关“纠纷三阶段”理论的中文介绍,参见前引[5]。
- [7]参见Laurence Boulle,ADR Applic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Acta Juridical,1993·
- [8]参见王锡锌:《规制、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 10参见前引[3]棚濑孝雄书,第10页。
- 11前引[3]棚濑孝雄书,第85-99页。
- 12前引[3]棚濑孝雄书,第14-17页。
- 13参见Laurence Boulle,ADR Applic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Acta Juridical,1993·
- 14前引[2]。
- 15前引[8]。
- 16参见Valerie A·Sanchez,Towards a History of ADR:The Dispute Processing Continuumin Anglo-Saxon England and Today,11Ohio St·J·onDisp·Resol·21996·;Laurence Boulle,ADR Applic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Acta Juridical,1993·
- 17Fiss,Against Settlement,93Yale LawJournal,pp·1073-1075·
- 18前引[8]。
- 19Meyerson,Bruce E·,&Cooper,Corinne ed·,ADrafter’s Guide To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p4·,America Bar Association,1991·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 20有学者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划入ADR范围(参见范愉:《非诉讼调解制度》,载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40页),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因为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较行政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行政复议法》已将原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废止,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仍然是该项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它更接近于审判型的第三者行政纠纷处理机制。
- 21Gulliver,p·,Disputes and Negotiations:A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Academic Press,1979·转引自前引[5]。
- 22参见Laurence Boulle,ADR Applic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Acta Juridical,1993·当然,这种区分是相对而言的,法治社会中的ADR仍然受到正式法律的制约和引导,纠纷当事人援引的规范往往就是正式的法规范,因此,这种区分并不表示ADR具有与法治要求相抵触的“以关系为导向的纠纷个别处理”倾向。Laurence Boulle的意图或许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ADR与正式的诉讼相比较,是一种更加具有“人情味”的纠纷解决机制。
- 23前引[5]。
- 24参见[日]小岛武司:《ADR的法理与实践》,载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践》,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98页。
- 25参见Andre RIMBROGNO,Using ADRto AddressIssues of Public Concern:Can ADRBecome anInstrument for Social Oppression?14Ohio St·J·on Disp·Resol·1998-1999·
- 26参见Robert·A·Baruch,Alternative Futures:Imagining HowADR May Affect the Court Systemin Coming Decades,15Rev·Litig·1995-1996·
- 27参见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 28参见余军:《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与借鉴》,浙江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论文。
- 29在笔者经历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生了这种极端的情形:原告A系某美容院业主,因店中某小姐与客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分局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为由对A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A对处罚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出示卖淫女与嫖娼笔录,认为美容院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存在,并出示封闭式小包间的现场照片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A有“放任不管”行为,且依据《xx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应予处罚。A抗辩认为卖淫为店内小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明知,并提供事发当日她不在店内的证据,证明不存在“放任不管”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她的处罚缺乏事实根据。起初,针对A是否“明知”问题被告和A进行了辩论,在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时,令人吃惊的一幕发生了,法官参与进来并且与A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终因缺乏证据而无实质结果。随后,法院当庭作出维持判决。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似乎是“审判型第三者解决纠纷机制”,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参与同当事者的辩论,从而完全丧失了消极、中立、被动的“作为判定者的第三者”身份,并站在了被告的立场上。因此,本案实际上已经不是在“审判型的第三者解决纠纷机制”中,而是回复到了纠纷解决的第二阶段,即双向的“冲突”阶段,原告A与被告、法官成为冲突的双方。由于法官的“角色错位”,使得整个庭审程序变为冲突双方的一场纯粹的交涉场面。
- 30前引[8]。
- 31前引20,范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