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康士坦丁颁布流质约款禁止令状以来,世界各国对流质约敖的立法呈现四种模式。这些模式反映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代对流质约款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禁止流质不但不会必然带给债务人公平,反而抛弃了法律的效率和自由价值。相反,许可流质在维护法律的自由、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了公平的价值,并且对流质许可可能带来的不公平结果,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立法给予债务人救济。
关键词(KeyWords): 流质约款;公平;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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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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