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首先界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质,并由此确定法律的调整对象,是20年来许多中国立法走过的路径,大陆法传统下的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已经根深蒂固地习惯了概念思维的逻辑,离开了清晰和统一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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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uthor): 陈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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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朱少平:《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 ②刘俊海:《投资基金立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引自中国 民商法律网。
- ①朱少平:《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 ②赵万一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 326页。
- ①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 112页。
- ②[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译,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 ③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年版,第29 页。
- ④崔明霞、彭学龙:《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权的法律 性质》,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 ⑤李群星:《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