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伦理并不能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提供充足的论据 ,而且在现实法律形态下也存在诸多障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分歧 ,根本上渊源于对“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建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法;调整对象;应然;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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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钱水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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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②③④⑤⑥⑦罗亚玲、汤剑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反思》,载《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第12~16页。
-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85~95页。
- 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第45~60页。
- 李挚萍:《试论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100~107页。
- 李艳芳:《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质疑》,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39~146页。
-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 集中体现在发表于《法学评论》杂志的两篇针锋相对的论文: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74~78页;郭红欣:《环境保护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第69~74页。
- ①②③④⑤⑥⑦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第3~7页。
- 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 杨通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环境伦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 [美]WOF·弗兰克纳:《伦理学与环境》,载《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第5页。
- 罗亚玲、汤剑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反思》,载《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第12~16页。
- 韩东屏:《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是否可行》,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 詹献斌:《对环境伦理学的反思》,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6期,第24~29页。
- ①②③④⑤[俄]B .B .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61~162页。
- 事实上,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并未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同,尤其在英美法系。西方学者也认为,法学研究并未充分发展部门法的概念,以支持对法的部门划分。
-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21页。
- 同①,第60页。
- 李光禄、郑德光、陈国中:《环境法人的构建》,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9~134页。
-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修订第1版,第61页。
- ①②③④⑤⑥⑦《环境保护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文认为“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与自然是客体或主体无关”,“并不能根据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得出自然已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了”。得出这一与本文相异的结论的原因在于该文所使用的“调整”这一概念与我们所说的“调整对象”出现了分歧。故此得出相左的结论理所应当。
- 参见郭红欣:《环境保护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第69~74页。
-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部门与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它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
- 参见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 王才松主编:《法学通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第93页。
- 同①,第159页。
- 康树华、杨征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页。
-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7页。
- 我国法学理论的教科书历来支持这一理论,参见王才松主编:《法学通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第92、93页;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修订第1版,第61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101页。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88页。
-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以上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讨论文章基本都有所涉及,除此之外,另外还有专门探讨或偶有论及的诸多论著,如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1年第3卷,第298页;杨源:《人与动物关系的法哲学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76~81页;曹明德:《法律生态化初探》,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14~123页等等。赞成或否定者均有之。
- 马俊驹、舒广:《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中国民商法网。
-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 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原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转载自“法理与判例网”。德文关于“人”(Person)的概念与汉语有相当的不同,它指的是法律上的人,而不是从自然人(Mensch)中抽象出来的一般人。法律上的人强调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而自然人强调的是其生于自然灭于自然的形态。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包含关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