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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文摘·2018年第3期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学》文章摘要

 

文章标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设

作者信息:胡明

文章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于正确引领法治建设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命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套包括法治指导思想、法治的本质特征、法治建设总目标、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基本原则,以及法治的推进方式等内容在内的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法治的指导思想、本质特征、总体目标和法治推进方式等是最基本的命题。

(一)法治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贯彻的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行动指南,也对法治建设有着全面的指导意义。

(二)法治的本质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法治的本质特征。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国家的法治建设与党的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各个国家机构依法依章履行职能统一起来。

(三)法治建设的目标问题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党的十九大又正式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时间表。据此,也可以描绘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时间表,即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完成法治国家建设。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设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四)法治的推进方式问题

     第一,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第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法治推进方式角度看,法治建设从实际出发,要求法治的宏观决策,包括立法与法治改革措施,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同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相适应,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

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一)贯彻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价值,并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新时代法律规范体系建设首先应当将“人民主体”、“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内化于其规则体系,并对人类社会共同价值予以表达。贯彻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贯彻公平正义要求法律规范体系要体现机会平等、权责一致、规则一视同仁并符合良善、人道的价值取向;坚持人类社会共同价值意味着对这些人类社会价值中的“公约数”要在我们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践行和发展。

(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致力于形成符合历史和时代方位的立法体制机制

     新时代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就是要形成和完善党的领导下,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体制机制。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要体现在宏观政治引领上,即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立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主张中适合以强制性、稳定性、普遍性的规范表达的部分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在党的领导下,由人大主导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原则在立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立法获得权威性与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只有在深刻研究理解人性、文化、自然、经济、社会等领域客观规律上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有效地从文本规定转化为生活的事实。民主立法原则包括立法内容体现民主和立法程序体现民主两个方面。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依法立法”,使立法工作的原则体系更加缜密。

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一)以效率和公正为价值重心

     以效率促实施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法律规范应必然得到实施。第二,法律规范应及时得到实施。以公正保权威包含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其一,法治实施体系的存续需要公正作为保障。其二,法治实施体系的完善需要关注社会公正。

(二)完善严格执法的机制

     我国目前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依然存在执法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具体表现为对严格执法中“严”字当头的忽视,对此,需要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落实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等于政府事事皆为,而是应既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铸造公正司法的新话语

     在我国公正司法的建设过程中,主要的理论创新便是在摒弃西方司法独立话语体系之后,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话语体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当前展开的改革中有大量措施与之相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求从宏观层面突出顶层设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探索推进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在现有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地方法院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二是以中央统管为目标,先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四)重塑全民守法的观念

     建立在信仰法律基础上的法治观念对法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通过守法理论的创新实现全民守法观念的更新,即从消极守法观念到积极守法观念。

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一)着力发挥监察委员会的制度作用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双重领导体制“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党统一领导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又有利于解决不同机构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重合问题,是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继续强化党内监督

     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内监督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性监督和党性监督。党内监督不仅要遵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更要遵守《党章》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力量,对党员的要求严于普通公民。

(三)注重推进国家机关监督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权力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家监督体制的基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对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依法、依职权进行监督是其法定的权力和职责,既行使监督权力,也受到其他机关的监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政治使命和职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协商式监督。

(四)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效能

     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消协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特定社会团体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意识。对于群众监督而言,公民有权监督人大代表及人大是否依法反映和代表了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群众监督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

五、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保障体系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道路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正确的道路保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坚定学习贯彻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同时,还应冷静的、辩证的抵制错误思潮、错误理论和错误思维,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做到“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的同时,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增强运用法治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把法治思维贯彻到党执政兴国的方方面面。

(二)完善学科体系、创新学术体系、增强话语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

     有必要立足于法学理论发展的规律,从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法学话语体系三个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引领、理论支撑和理论保障。

(三)培育法治专门队伍、优化人才培养机制,为法治建设提供完备的人才保障

     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法治工作者成长的摇篮,创新、培育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活力源泉。应当抓住法学作为实践性学科的本质特征,大力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拓展法治人才培养的多元导向,着力培养德法兼修、勇于创新、面向世界的复合型人才。

(四)夯实政治制度基石、拓展经济体制外延、增进社会机制活力,为法治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依法治国事业需要一套全面、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此,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关键要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三个方面加强制度保障,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一)党内法规的科学定位

     在对国家治理体系及其与党内法规体系关系的这一界定中,可以提炼出与党内法规科学定位密切关联的三个要素,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法治能力。这三个要素推进了党通过规范化制度治理国家的能力建设。

(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结构和实质内容

     在党内法规体系内在结构方面,首要的是对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予以界定。在现阶段,可以党章为最高规范,将准则、条例作为次级规范,将其他党内法规作为再次级规范,初步形成一个效力位阶大致清楚的规范体系。

     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实质内容方面,需要在梳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实施成果的基础上,遵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8-2022年)》要求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使得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形成对应,这促使前者在系统完善方面需要向后者看齐,同时也可以借助后者已经较为成熟的规范分类来完成自身的内容构建。

(三) 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实效机制设计

     党内法规体系的实效化是判断其制度完善程度的外在标准。实效化取决于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能否真正做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构建一套动态的实效化机制。一是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二是党员、干部学规先行,这也是当前阶段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实效化的主要方式之一,三是将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文章标题: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

作者信息:公丕祥

文章摘要:

     当代中国法治演进过程的初步考察表明,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筹划,始终是与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构想内在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标志着当代中国现代化运动站在了一个新的时代起点上,当代中国发展迈进了一个新的社会历史阶段。中共十九大报告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清晰地阐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谋划,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这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这一战略安排蕴涵着丰富的法治意义,昭示着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宏伟愿景。

一、邓小平的小康社会愿景及其“三步走”战略中的法治图式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并且确立了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力图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思考和筹划当代中国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在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强调,“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要“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后来在1979年3月30日召开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把“搞现代化建设”视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指出“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并且提出了在20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时间表。

    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推进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史过程。邓小平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面向未来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分步走的国家发展战略。1979年12月6日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的谈话时,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小康社会的概念,把中国式的现代化与“小康之家”等同起来,说道:“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到本世纪末,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即使达到了某种目标,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水平也还是很低的”。1982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谈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当代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两步走的构想,即:“在本世纪末实现现代化的一个初步目标,这就是达到小康的水平”;然后,在这个新起点上,“再花三十年到五十年时间,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基于这一战略构想, 1982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从1981年到20世纪末的二十年的翻两番的中国经济发展目标。关于中国经济建设二十年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在邓小平以后的多次讲话或谈话中一再提及。从苏州等地的实践经验及其成效来看,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国民生产总值人均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的。因此,1984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的谈话中更加明确了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概念,指出:“这几年一直摆在我们脑子里的问题是,我们提出的到本世纪末翻两番的目标能不能实现,会不会落空?从提出到现在,五年过去了。从这五年看起来,这个目标不会落空。翻两番,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达到八百美元,就是到本世纪末在中国建立一个小康社会。这个小康社会,叫做中国式的现代化。翻两番、小康社会、中国式的现代化,这些都是我们的新概念。”

     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邓小平的“两步走”发展构想逐步演进为“三步走”的中国现代化发展战略。1987年4月30日,邓小平在会见西班牙客人的谈话中第一次正式阐述了“三步走”的国家发展战略,指出:“我们原定的目标是,第一步在八十年代翻一番。以1980年为基数,当时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只有二百五十美元,翻一番,达到五百美元。第二步是到本世纪末,再翻一番,人均达到一千美元。实现这个目标意味着我们进入小康社会,把贫困的中国变成小康的中国。那时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一万亿美元,虽然人均数还很低,但是国家的力量有很大增加。我们制定的目标更重要的还是第三步,在下世纪用三十年到五十年再翻两番,大体上达到人均四千美元。做到这一步,中国就达到中等发达的水平。这是我们的雄心壮志”。对于这个“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思路,邓小平亦称之为“三个目标”,强调第一个目标是解决温饱问题,第二个目标是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第三个目标则是在下个世纪的五十年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的中国发展战略构想,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考量,在中共十三大报告和十四大报告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深刻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九年间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巨大变化及其重要经验,重申了邓小平所反复论述的“三步走”的国家发展战略。十三大报告对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要适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法治要求,国家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要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并加强司法、严肃执法。因此,要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

二、新“三步走”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法权要求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并且基于“三步走”发展战略中解决温饱问题提前实现达到小康社会第一步发展目标的现实考量,第一次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国家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出:在九十年代,我们要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实现达到小康水平的第二步发展目标,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样的基础上,到下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周年的时候,就能够达到第三步发展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这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具体内涵是: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乃是在20世纪末“人民生活由温饱进入小康”的基础上,再奋斗二十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我国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则是指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基本实现现代化。十四大关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这一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强劲动力。为此,与推进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不仅如此,还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并且“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实际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基础的时代课题。

     如果说中共十四大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把握中确立了到2000年实现达到小康水平的第二步发展目标,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并且把第三步发展目标分解为2000年到2020年和2020年到21世纪中叶两个具体时段,那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则强调“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本世纪末达到小康的目标,能够如期实现”,进而从总体上更加清晰地构架了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三步走”的新世纪国家发展战略。在这里,21世纪的上半个世纪中国现代化的长过程区分为三个各有其确定的发展目标的发展阶段,即:2000年至2010年,从进入小康社会到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年至2020年,实现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的国家发展目标;2020年到205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幅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蓝图中,法治发展居于殊为重要的历史地位。中共十五大报告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历史地位,进而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的根本法治原则,作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

     基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五大对21世纪头十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其中新提出的法治举措主要有:一是强调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近二十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四是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强调“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六是强调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七是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很显然,十五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措施,昭示着跨世纪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重点。

三、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发展目标

     进入21世纪,当代中国迈上了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这亦表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当代中国开始实施中国现代化进程“三步走”战略安排中的第三步发展战略。十六大在十五大关于第三步发展战略的三个时段的战略构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藉以统摄第三步发展战略的前两个时段的发展目标。在这里,十六大报告把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21世纪上半世纪的五十年,划分为2000年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二十年和2020年之后直至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三十年的两个历史发展阶段,这是建党一百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内在相联的伟大历程。这个新世纪历史长河的头二十年的发展目标,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总体小康水平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统筹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而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深刻反映了中国国情条件下的现代化运动的基本轨迹。

     按照十六大报告所勾画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小康社会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上的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而且意味着政治上的发展、法制上的完备和文化上的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由此出发,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发展作出了战略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大法治原则和法治举措。首先,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重大法治原则,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次,第一次鲜明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法治原则,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再次,第一次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且在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完善诉讼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此外,十六大报告还进一步重申了十五大关于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目标,并且对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作出了具体部署。可以看出,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无疑面临着全新的境况。

    在新世纪新阶段,用二十年的时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这是实施中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实际上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经过这个阶段,再奋斗三十年,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继续重申和强化了十六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描绘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的宏伟图景。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对中国法治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中共十七大报告勾画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发展目标,突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目标要求,即:一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二是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三是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由此出发,十七大报告确定了今后五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第一次鲜明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任务,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十六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年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新的历史性成就,中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位跃进到第二位,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确乎把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之,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出发,在继续重申“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同时,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充分体现了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的新要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发展目标则集中表达为四个方面,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仅如此,十八大报告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清晰地界定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而在政法建设领域的改革目标,则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之法治目标的总体要求,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由此,十八大报告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构架中,第一次表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的十六字方针,亦即:“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而,十八大报告围绕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加以战略谋划,摆在这一事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总战略中扎实推进。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当代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总方略的引领下,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法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要求,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且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部署了三十多项法治领域重大改革任务,指明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十八大提出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且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如果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那么,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加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提出了180多项法治领域重大改革项目,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

     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作为战略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处于灵魂和统帅的地位。面对着十八大确定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中国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着全新的形势和全新的要求。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十八大的基础上,对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了战略规划,进一步重申十八大关于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更加突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法治发展的新的目标要求。这份建议明确地把“坚持依法治国”确立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必须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提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的重大命题,强调要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当代中国发展全局之中。由此出发,“十三五规划建议”在十八大已经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领域目标要求的基础上,深刻反映十八大以来法治领域历史性变革的重大成果,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制度建设与法治发展的新目标,即:“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展示了一幅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法治图景。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在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三步走”战略格局

     2017年10月,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基于对当代中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之战略考量,对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在这个重要的历史交汇期,当代中国首先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战略目标。在法治发展领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法治建设,要按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着力解决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战略目标,“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在这个重要的历史交汇期,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性目标的如期实现,将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展开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的伟大进军,奋力实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战略目标。十九大报告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的三十年分为两个十五年时段进行战略统筹,清晰地描绘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而形成了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三步走”的战略格局。其中,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又分两个历史时段,由此确定了全面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两个阶段”或“两步走”的战略行动方案。按照十九大报告的战略设计,“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两步走”的发展战略构想,把原先确定的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时限提前了十五年,并且提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因此,十九大关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崭新的重大战略设计,凝聚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加快推进中国现代化的坚韧不拔、锲而不舍的战略意志和坚定决心,展示了当代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的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的运动轨迹。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把握,十九大报告深入阐述了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政治建设与法治发展目标,指出到那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显然,在新时代实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个阶段,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蕴涵着丰厚的内涵和确定的目标指向。在这里,贯穿着一个总体战略目标和三个重点领域目标之内在结合的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法治战略构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这是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实际上,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把国家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构建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通过法治方式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只有这样,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成为可能。因之,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内在联系、不可分割,二者处于同一个历史进程之中。十九大报告在对新时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作出“两步走”的战略安排时,确立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这实际上表明从2020年到2035年乃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法治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时段。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段,在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的统摄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要在三个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达致预期的目标。

     这就是:第一,“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自由、权利、平等和尊严,是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成长与进步的价值标尺,彰显了当代法治发展的真正价值所在。因此,到2035年基本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必须运用法律形式系统地、明确地确认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得以实现。到那时,与平等价值观念相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本质性趋势,必然是确证和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平权型的横向的法律调整,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着力建构一个有机协调的合理的现代平等权利体系。

     第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这一法治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在这一法治革命的过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相互联系,构成法治中国的有机整体。因此,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十九大的总体部署,在2020年开启的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第一个阶段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与基本建成,这深刻反映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前进方向,无疑标志着法治中国在中国大地上基本建成。

     第三,“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在当代中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取向。伴随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完善、成熟定型的历史性过程。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乃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度建设目标的主要标志。在此基础上,十九大报告确立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及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目标,即:“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从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到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这不仅反映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制度建设的量的增长态势,而且体现了这一进程的制度建设的质的飞跃之标志性成果,进而构成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制度基础。

     在新时代开启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中,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地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的时候,“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这幅全面建成中国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中,政治与法治发展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治文明将得到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得以实现。文明的内涵殊为丰富,文明的表现形式亦丰富多样。在当今社会,政治文明是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一般来说,政治文明是指人类在政治实践中所创造的体现社会进步趋势的政治文化成果以及由此而建立的政治社会架构。十九大报告把政治文明全面提升确立为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标识,使之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目标之一,展示了将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定战略意志和深远战略谋划。在新时代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全面提升,这无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总体上看,在新时代全面提升中国政治文明,必然要经历三个转变,亦即要实现从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的政治发展向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政治发展的转变;要从民主制度还不尽完善的政治文明向民主制度更加完善的政治文明的转变;要从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向现代的法治型的高度民主政治体制的转变。这三个重要转变,必将使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充分体现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提升的内在要求。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依托和保障。在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到21世纪中叶全面实现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中国法治文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发展的历史性飞跃,意味着中国法治文明的结构与体系的时代重塑,意味着中国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的充分展示,因而意味着中国法治文明的全面提升,从而成为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法治基础。这无疑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新征程的壮阔前景。

五、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战略安排的内在逻辑

     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变化,往往构成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重要区别。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刻地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变化,不仅成为党和国家确立大政方针的基本依据,而且决定着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与着力点。1956年9月,中共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重大判断,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由此,中共八大提出了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然而,1957年以后,“左”的思想开始逐步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居主导地位,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判断未能得到贯彻,阶级斗争为纲愈益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方针。因之,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渐而盛行,直至发生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与此相适应,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原则,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和提炼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论断,强调“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之,从十二大到十九大之前,我们党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一直相沿使用,直到十九大才做出了重大调整。

     十九大报告深入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现实状况,辩证考察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的关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判断准确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清晰地指明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基本方向,对在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首先,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所构成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基本社会条件,进而开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的新时代。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这不仅集中体现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生动现实,而且鲜明展示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运动方向,深刻揭示了对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作出战略安排的新的历史方位。从本质意义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际上表明中华民族正在经历一个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性过程。要把握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全球方位,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变革进程、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同时,深入分析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过程的新趋向新特点,坚定地探索新时代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坚定地走出一条自主型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所以,毫无疑问,处于新的全球方位的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安排与宏伟愿景,必将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其次,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提出的崭新要求。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当代中国社会经历着从温饱到总体小康再到全面小康的深刻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需求日趋多样化,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多彩。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要也在不断增长,期待更多地参与法治,亲身感受法治的过程,更加关切公民对于法治建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不仅关注法治的形式正义,而且重视法治的实体正义,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期待法治机关更加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接受群众的监督,更加关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治的有力维护和保障。因此,在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的基础上,人民日益广泛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求,已经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愈益期待党和国家通过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以期有力回应人民的法治新需求。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必须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人民不断增长的法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在深入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法治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切实解决好法治发展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高质量的法治发展,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遂而使人民日益广泛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生动的现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再次,深刻理解“两个没有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法治意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是事关国家现代化事业全局的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然而,在这里,拟应清醒地认清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基本国情状况,这对于积极稳妥地把握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因之,十九大报告关于“两个没有变”的重大判断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重大判断一起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深刻地影响着关于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战略安排的整体筹划,对于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有着现实的与长远的重要指导作用。中国的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展开的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运动,必须从本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之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必须在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情特点,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实际状况出发,着力解决好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切实提升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水平,更加充分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从而努力构建一个平衡且充分的高质量法治发展体制、制度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一步一个脚印、持之以恒地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把十九大报告勾画的新时代全面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路线图”,转化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实现从法治理想向法治现实的伟大飞跃。

 

文章标题: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信息:徐汉明

文章摘要:

     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国际互联网24年网络治理的曲折发展历程;全面总结24年来我国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网、办网、用网、护网”的有益经验,对于适应新时代“一个时段”“两个阶段”战略目标与历史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实现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跨越转型意义重大。

一、由网络管控向网络治理法治转型跨越的轨迹

其发展历程具有如下特点:

  1. “集中管理模式”为网络治理法治建设提供了承接条件。这一时段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建设是在承继传统邮政、电信、邮电、广播、电视“多元主体、上下统一、集中管控”的管理体制机制及其运行模式的基础之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集中统一管控”模式为改革开放条件下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起步提供了承接条件。“分业管理、条块结合”管理实践为网络治理法治建设提供了启动条件。这一时段的起点可以定位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86年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实施的国际联网项目——中国学术网(CANET)启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对邮政、电信、邮电、广播、电视等行业实行“分业管理、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的改革,确定实行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双重领导、以邮电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强调地方政府与组织对通信建设的参与,明确“允许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管理方针。这为其后网络治理法治建设提供了启动条件和发展环境。 1987年中国向国际互联网发出的第一封电子邮件到中国申请加入国际互联网前的1993年。这一时期,虽然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仅就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严防发生爆炸破坏案件保卫邮电通信安全、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等作出了低级别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这为网络治理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急迫需求。

     立法性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其行使法律解释权和法律修改权的重要体现,但是立法机关没有给立法性决定明确的界定和使用规范,因而立法性决定的含义需要进行界定并解释。立法性决定的基本含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制定的有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用以进一步规定、解释、修改、补充和确认相关宪法和法律问题。使用“立法性决定”既能体现出其立法主体的特质,以区别于其他制定主体的决定和决议,同时又方便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进行比照。

     鉴于立法性决定的内容和功能不同,并结合立法性决定的不同效力,将立法性决定分为三类,即立法决定、立法性决定和非立法性决定。立法决定,具有法律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特征,本身就是法律,其效力毋庸置疑,可以直接适用。立法性决定,对现有立法(法律)具有补充、解释、修改、废止或完善等立法性的功能,根据“立法性”含量或者程度的多少,含量较高或者程度较重者可以视为法律。非立法性决定,虽然冠以决定的名称,但是其本身并不具有“立法性”的属性和特征,不能等同于法律。

     立法性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进行补充、变更和解释的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非立法性的显著特点。立法性决定不同于基本法律,也不同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果从制定机关、立法程序和适用范围上进行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立法性决定与民事、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立法性决定的作用和功能

     立法性决定是应对法律缺位达致法律实现目标的必然选择。在面对法律缺失和空白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会积极又审慎地通过决定、决议等形式明确具体的法律问题,立法性决定在这个时候出场具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性和不可或缺性。对于出现的宪法性问题不可能通过宪法的朝令夕改来实现,而立法性决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选举事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议事和人大立法等宪法性问题的内容。立法性决定不仅在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而且对于法律实现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空白地带,立法性决定通过决定、决议和办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调整并且在很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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