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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文摘·2018年第6期下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学》文摘·2018年第6

《中国法学》文章摘要

文章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信息:周新

文章摘要考虑到未来全国层面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趋向,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既有理论学说及其对策的科学性。通过对试点实际样态的观察与解读,就“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认罪协商答辩与自愿性审查、公安机关适用、律师参与以及上诉申诉救济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批判性论述,力图在厘清各诉讼主体权责定位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制度建构的路径,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于刑事司法改革的现代化进程。

一、认罪认罚从宽概念的再辩论

根据目前的理论分析与实务总结,我们可以将“认罪”的内涵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笔者认为,所谓“认罪”应当是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第一,将“认罪”归纳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做法,与既有“如实供述”规定本质无异,存在某些学者指出的矮化“认罪”法律效果及其影响的风险。第二仅承认主要事实的要求暗含的是对认罚法律价值的漠视第三如果仅仅要求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对犯罪主要事实和概括刑罚达成一致的做法在审前阶段无法为控方节省必要办案精力的同时到了审判阶段法官也无法因此获得充足的查明犯罪事实判断自愿性与合法性的时间和空间反而要付出更多的精力。

认罚属于被追诉人接受包括量刑建议在内的刑法评价后果包含程序选择。它以控辩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为准其中量刑建议是否必须精准可以根据程序类型而有差别。

尽管从学理上来从宽的类型是丰富的但从部分试点单位反馈情况来看办案人员在从宽类型及其幅度方面的认识还有较大分歧。关于从宽的具体幅度试点单位一般采用的方案是诉讼阶段+比例的思路。现阶段比较共识的方案是从宽幅度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降低即越早认罪认罚所适用的从宽幅度就越高。实务中出现了两种方式。笔者呼吁我们有必要将认罪、认罚与从宽联系起来解读这一制度的深刻内涵认识到认罪、认罚较之于自首、坦白或者如实供述所不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推动程序简化、节约资源等方面。为了避免披着新制度外壳运行旧规范改革者应单独构建多层次、动态发展的从宽体系特别是赋予不起诉制度新的生命力。

二、自愿性审查

法官审查的核心就是协议满足合法性要求、认罪认罚符合自愿性。由于诉讼重心逐渐前移在审判阶段法官的审理时间被大幅压缩而相应的审查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发生明显的适应性调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审查的途径有受访法官自觉地将其划分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体现为庭前的阅卷包括查看有无法律帮助、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追诉人是否是始终认罪还是有反复等等。后者偏重在法庭上运用讯问、询问等手段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质证、辩论等实质审查并形成心证偏重对整个案件的把握、内心确信程度。其实以速裁程序为例在审查方式方面法官通常只有阅卷和开庭两种方式那么就会同时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审查不会过多区分。具体而言:第一一般情况是被追诉人对起诉书记载的已查明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承认即可。第二自愿性审查还要保证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三值班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字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前阅卷的做法有利于法官在短暂时间内较准确地把握案件整体情况发现存疑或者有待核实的问题。

 这种审查操作方式看似比较合理但也存在若干不足之处。第一律师参与缺位。第二审查内容仍显模糊、形式化。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院自愿性审查机制:第一转变观念效率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前提。 第二保障被追诉人充分的知悉权。 第三构建实质化的自愿性审查机制。第四发挥律师尤其是值班律师的实质作用保障法官审查的效果。

三、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成效

1.获取、巩固口供更加便利,减少翻供节约侦查资源

2.协同检察机关集约化办案提高诉讼效率

3.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

 (二)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论

1.履职收集定罪量刑证据无法准确把握案情及其从宽幅度

2.办案减负效果不明显公安机关适用意愿不高

3.羁押率居高不下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初衷

(三)调动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性的方案

 笔者认为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当坚持尊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核心职能为前提遵循不宜过多增加公安机关工作负担、有效衔接侦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的思路。在此共识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尝试发挥公安机关的主体作用实现认罪认罚前置化

 2.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同时简化证明方式并突出核心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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