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污染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人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关键词(KeyWords): 污染权,交易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梓太
Email:
上一篇: 论中国电力法基本制度的创新——兼论中国电力市场的培育
下一篇: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