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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过最严交规“不适期”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导读】 新年伊始,“史上最严交规”成为第一话题。一方面是驾驶员对新交规普遍不适应;另一方面是执法者对新交规也有某些不适应的表现。

  这让人想起了“醉驾入刑”刚开始施行时那一片“怨声载道”。正所谓“改革有风险”,所有的事情都是如此,人的惰性决定了想立规矩就一定会引起抱怨。抱怨不可怕,关键是要有顶得住压,扛得起风险的精神,把“史上最严交规”执行下去,新规绝不能因为一点争议就半途而废。

  需信仰更需适应

  舒锐

  这个元旦假期,最受关注的话题恐怕莫过于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交规。这一方面在于交通出行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在于这次交规修改以调整内容多、罚则设定严著称,人们急待用生活与执法实践对之予以验证。

  “史上最严”新交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驾驶者的安全意识,甚至减少交通事故。可以说,新规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然而,在这个假期,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仍然有人遮挡号牌,甚至还有人以自己是在接电话,并不是在打电话为由,为其违法行为狡辩。

  我们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仅靠宣布在某天实施,就能使其全部价值立竿见影,迅速得以实现。新法的价值要得以实现,既要得到公众的理解、遵守和信仰,也需要社会各界为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要保持对最严新交规的信仰,就要杜绝毕其功于一役的盲目乐观心理,社会各界都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因为新交规尚没有得到公众全面遵守而否定其本身的价值,更要调动各种力量让新交规的精髓更入人心。

  要保持对最严新交规的信仰,就要杜绝良法必须符合所有人利益,完全无害的苛求心理。最严新交规在客观上的确可能给驾驶者带来种种桎梏和不便,尤其是在微博、网络和口头舆论场,新交规中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都引发了激烈争论。可以说,全国2亿多司机内心对于这种变化的接受程度决定了新交规的正能量能否顺利被自觉自愿地放大到极限。

  而司机对新规的接受程度,取决于社会各界对新规的准备程度。主管部门宣传、解释的工作需要做得更细一点,让百姓的理解和支持更多一些。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恪守交通安全这一最大公约数,放弃不良习惯,牺牲一部分方便省事。同时,新规还可能需要驾驶者形成某种新的合理驾驶习惯,如我国第一代车手、汽车特种驾驶培训的领路人柳实主张,“在实际驾驶中,司机应当做到‘赶红不抢绿’,绿灯变红灯是由安全变危险的状态。而红灯变绿灯是危险变安全,司机见红灯可较快行至路口”。这样的驾驶习惯和技巧在新法下,其科学性更为彰显,却可能和普通司机长期养成的驾驶习惯存在冲突。所以,主管部门能否对诸如此类的合理技巧进行总结归纳,以便广大司机予以学习。

  最后,新规的配套措施和设施更有待完善。如闯黄灯扣分再次让公众产生了对设立红绿灯倒计时呼吁。而北京交管部门却介绍:倒计时红绿灯是落后的装置,实在不能装这种“落后的倒计时灯”。可是,一种装置落后不落后,并不在于其在产生时间上的先后,也不在于其是否曾经被社会淘汰过,而在于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和交通状况。也许倒计时在黄灯可以随便闯的法治环境下,的确是一种落后,而在闯黄灯等同闯红灯的情形下,则可能不失为一种善意提醒、便于驾驶者判断的利器。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早日做好广泛调研,尽快采取相应弥补措施。

  慎言扣分违法

  李克杰

  尽管“史上最严交规”开始实施于元旦假期期间,但由于它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百姓假日出行,因而放假休闲并没有影响人们对它的热议和质疑。社会的关注焦点集中在“闯黄扣分”(即闯黄灯也要被罚款扣分)上。许多人认为“一刀切”地对闯黄灯罚款扣分不符合常识,违背规律。

  一家全国媒体引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称,“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这个结论至少存在两个错误:一是交管部门并没有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新规的表述是“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其实从法理上讲,不遵守红灯信号和不遵守黄灯信息都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其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道交法第九十条)的;二是不能简单认定规章与法律相抵触。

  根据公安部的新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闯黄扣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黄灯表示警示”有一定的出入,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显而易见它是对道交法规定的具体化,是实施性规定,充实了内容,明确了要求,使这个规范的标准更加明晰化,具有可遵守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路口减速慢行是基本的交通常识和法律常识,“撞黄灯”是减速,还是在加速不言自明。

  那么,条例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当然要看国务院条例本身的合法性,一是看它是否有权制定实施条例,二是看它的具体规定有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首先,道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它意味着国务院制定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完全合法。其次,将“黄灯表示警示”的笼统性规定具体化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不违背道交法的基本原则,只是进一步划清了黄灯亮时通行与禁止通行的具体界限,增强了可操作性,并未根本上违背“警示”的含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安部“闯黄扣分”新规是根据国务院道交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而实施条例又是根据道交法的条文授权制定的,既不越权也不违反道交法基本原则,因而公安部新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并不违法。

  当然,对任何一部交通法规,驾驶员和执法者,甚至是交通信号设置,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从法理上讲,行政法治原则既包括行政合法性要求,也包括行政合理性要求。而在合理性上,特别是如何才能消除司机的恐惧心理,防止降低道路通行效率上,还需在初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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