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形态、一罪与数罪统一体的结合犯,其本质或内在属性为犯罪形态和一罪,其表象或外在特征为法条形态和数罪。基于制约设置结合犯罪的罪刑均衡规律,我国刑法无设置结合犯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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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高铭暄;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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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1986年版,第621页。
- ① 参见:何鹏《外国刑法简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5页。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9-390页。喻伟《结合犯新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80页。
- ① 参见:喻伟《结合犯新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81-82页。
- ② 参见:喻伟《结合犯新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80页。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35页。
- ① 参见:喻伟《结合犯新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86页。张羽《关于完善数罪并罚制度的几点建议》,载《广东法学》1989年第5期,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