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意图表明,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为实现《宪章》宗旨,可以对人权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讨论和建议,但不能针对特定国家,否则就构成了干涉内政;然而,联合国的有关实践显示,它从一开始就未按制定意图行事,不仅讨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而且还提出了建议,使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人权问题上失去了效力,并逐步全面突破和排除适用之;因此,从理论上说,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但实践中它却难以实现,这是造成有关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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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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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古德里奇和汉卜罗:《联合国宪章:评述和文件》,1949年,第96页。
- ① 该建议案第8章A节第7段规定:“(第8章)A节的第1段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纯属有关国家国内管辖事项而引起的情势和争端。”觅《联合国宪章:评述和文件》第110-111页。这段文字是由美国政府直接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准备的,其目的在于消除美国参议院对未来的国际组织可能有权侵蚀美国国内管辖权的担忧。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第571页。
- ③ 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第573页。
- ④ 同③ 。
- ⑤ 古德里奇和汉卜罗:《联合国宪章:评述和文件》,1949年,第113页。
- ⑥ 新条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8章B章的适用。”与③ 引书同,第574页。
- ⑦ 与③ 引书同,第575-576页。
- ⑧ 与③ 引书同,576页。
- ⑨ 与③ 引书同,第577页-578页。
- ① 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条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576页,脚注。宪章第9章是讲经社理事会的职权等问题。
- ② 劳特派特:“人权的国际保护”,海牙《演讲集》,第70卷,第19页。
- ③ 同② 。
- ④ 与② 同书。
- ⑤ 见该建议案第5章第6条和第9章C节第1条b款。
- ① 在宪章通过4年之后,比利时曾对宪章2条7款中的“干涉”一词,作过如下评论,如果“处理”(Deal with)这样的词语被用来代替干涉一词,那将反映在宪章起草时多数代表团的意图,即:“禁止大会以任何方式,无论是建议的形式还是讨论的形式,处理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法国也赞同比利时的这种看法。见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第583页及脚注。
- ② 与① 引书同,第586页。
- ③ 同② 。
- ① 本案的事实、联大辩论的情况以及通过的决议等,见索恩:《关于世界法的案例与资料》,1950年,第137页以下;瑞简:《联合国与国内管辖权》,1961年,第229页以下。
- ② 英国和荷兰的意见详见索恩:《关于世界法的案例与资料》,第144-146页。
- ① 关于本案的情况,详见瑞简:《联合国与国内管辖权》,第255-271页。
- ② 厄马克拉:“人权与国内管辖权”,海牙《演讲集》,第124卷,第413页。
- ① 关于本案的情况,详见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七款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第415-423页;另见施韦伯:“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美国国际法杂志》,第66卷,和341-346页.
- ② 关于本案中联合国通过的重要决议全文,见瑞姆查兰:《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目前的地位》,1989年,附录。
- ③ 该委员会的决定,见注① 引书,附录;另见施韦伯:“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美国国际法杂志》,第66页,第343-344页。
- ① 《国际法院报告》,1971年,第57页。
- ② 见E.劳特派特编辑的《劳特派特国际法论文集》,1977年,第3卷,第420页。
- ① 普鲁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和国内管辖事项”,海牙《演讲集》,第74卷,第45页,第50-57页。
- ② 同上书,第54页。
- ① 古德里奇和汉卜罗《联合国宪章:评述和文件》,第218页。
- ② 哈德逊:“国际文件的完整性”,《美国国际法杂志》,第42卷,第105-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