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上的诸多瑕疵,这已严重影响了民事立法的适用。作者对此做了分析,指出: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预测规划、立法手段等方面立法能力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作者还提出了相应的矫正措施。
		关键词(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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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uthor): 房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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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汪毓《论市场运行规则和经济监督机制》,载《法学》1988年第9期,第5页。
-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8年第4号,第13页。
-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8年第4号,第13页。
- ② 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第71页。
- ③ 郑幸福《关于修改的几点看法》,载《法学》1989年第7期,第25页。
- ④ 佟柔《建立中国民法理论和体系》,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