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认为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因为:(1) 判例法不适合中国现行政治制度;(2) 中国并没有长期和牢固的判例法历史传统;(3) 中国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经验;(4) 判例法制度本身存在缺点。但作者建议中国应加强判例的作用,因为,第一,判例法最明显的优点是它本身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原则,因而能适应新的情况;第二,中国法律通常比较原则、抽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因而更有必要使判例补充制定法;第三,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判例作用上存在的差别已大大缩小;第四,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可以引伸出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发表有代表性的判决,供其他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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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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