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同志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一文(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下简称“周文”)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问题作了有益的探讨,引起了不同方面的反响。中国政法大学的夏桂英来稿,对作为“周文”论述基础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的概念的界定表示异议。首先,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诉讼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并不是所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夏桂英;李为松;朱小斌;冯瑞芬;
Email:
上一篇: 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下一篇: 答夏桂英等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