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结合当前集体经济及其立法的现状,从合作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借鉴国外和传统的合作社立法,围绕着集体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制,对完善我国的集体经济立法及制订一部基本集体经济法进行了探讨。作者分别就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社区性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企事业机关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组织成员直接所有的合作组织展开论述,在农村合作社的设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现有供销社和城镇二轻集体企业等合作组织的法律性质、从制度上纠正实践中集体企业创设和经营中的某些弊端以及对股份合作组织即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进行法律调整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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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史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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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农业协同组合(agricultural of farmer co-operative),即农业合作社。
- ② 参见《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2年版,第409-416页。
- ③ 见《光明日报》1991年1月16日。
- ① 见秦柳方等《国外各种经济合作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76-77页。
- ② 见《光明日报》1991年1月16日。
- ③ 据农业部资料。
- ① 见《人民日报》1991年1月4日。
- ② 参见《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9-150页,沈以宏等《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考察与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 ① 见谢怀拭《外国民商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6年印,第55页。
- ① 参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