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提出,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批判地继承外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健全我国物权行为制度。具体地应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在此基础上,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和物权保护方法等内容的完整的物权行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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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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