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具有保全功能的两种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本文据此详细评述了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保全制度,强调与债务担保制度相互为用,建立起我国的债权保全制度,以更好地解决债务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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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徐开墅;张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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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台湾民法第242条,保加利亚债与契约法第134条。
- ②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5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2条,日本民法典第424条,台湾民法第244条,保加利亚债与契约法第135条。
- ③ 参见德国1898年的债权人撤销权法,瑞士1889年的联邦法,保加利亚1950年的债与契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