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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钭晓东 | 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
日期:20-04-04 来源:《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 作者:zzs

钭晓东: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研究员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需型构新时代的研究格局。格者,认知范围内事物的认知程度;局者,认知范围内所行之事及事之结果。格局不同,事物之认知范围及结果亦不同。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型构将面临从理念到实践的深刻转型。

一、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格局型构需重点关注三大命题

(一)环境法学核心范畴选择
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什么?如何建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理论?就环境法学四十年的发展进程看,大致呈现下述不同层面回答:权利理论、义务理论和法权理论等。其一,就权利理论而言,从环境权利价值到宪法环境权,再到环境私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环境法要实现从无到有飞跃,借助当代权利话语是更好途径。其二,就义务理论而言,义务论坚持只有将义务作为核心范畴,才能妥当解释环境实定法法律现象,为环境法理论与制度建设提供建构性支撑。其三,法权说跳出“权利—义务”本位范式,以“权利—权力”为中心解释环境法学。三种认识在特定领域有着优势解释力。
(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优化
基于中国环境法学在研究方法表现、时间先后等方面所形成发展表征,可将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归纳为——表浅化的社科法学、隐逸的法教义学与迟到的政法法学。首先,社科法学方法在潜意识或不自觉中被大量应用,但又多仅停留于社会科学研究表层,尚未真正进入法学研究方法深层。其次,教义学应用较少,呈隐逸之貌。最后,“迟到的政法法学”的面相呈现。党政同责、环保督察、河长制、环境审计等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被创设,亟待纳入权力、法治、权利框架中。
(三)环境法学话语体系建构
在当代环境法学研究中,有两大最主要话语伴随环境法治发展并持续至今:一是环境权利话语,二是多中心环境治理话语。一定程度上,环境权利话语虽有助民主意识觉醒与权利本位张扬,当公众对环境问题无切身之痛,环境立法乃至环境司法就难在实质层面涉及实体性环境权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公众参与制度等虽在国外行使有效,但移植中国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在法律制度借鉴中,常常忽视中西在政治制度、央地关系、府际关系、法治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差异,从而易导致“管中窥豹”“南橘北枳”,进而呈现本土问题意识虚无与自有话语权退缩境况。

二、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需求

(一)主观价值需求:呼唤权利本位价值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呼唤的是一种复合权利价值。美好生活需要的环境权利需求表现在:对经济性权利与生态性权利的复合需求;基本生存权与精神、享乐等幸福权利的复合需求;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复合需求;个体权利与均等适宜良好环境权利的复合享有。社会基本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折射在环境法治领域,可能面临下述境况:其一,重权力配置,轻权利分配;其二,重环境利益维护,轻环境民主参与;其三,重生存性权利,轻精神性权利;其四,重局部环境质量改善,轻环境分配正义。显然环境法治建设方略不可避免须随之调整。
(二)客观条件变迁:亟待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 
首先,我国已实现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飞跃,下一阶段需实现“从有到体系、从框架到精细”的二次飞跃。其次,在环境执法体系建设上,我国正尝试实现从破碎化监督管理体制到一体化环境监管体制的转型升级。最后,环境司法体系建设初步解决司法体制瓶颈,但制度体系化程度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纠纷需求。环境法学亟待从立法中心主义向立法与司法并重转向。
(三)话语体系反思:彰显中国话语的形成需求
西方话语阻碍了环境法学对中国本土问题识别,忽视中国话语主体性特征,不能解决公众急切关注的问题。环境法学须建构本土环境法治话语,为法治的世界概念提供中国要素,为环境法治提供中国方案。这将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否最终形成。
 

三、“从一元走向二元”的核心范畴转型

(一)“权利—义务”二元核心范畴:因应转型需求的一种选择
环境权理论借助权利话语实现环境法律正当性的自证,但无法以权利为核心解释实定法;义务论虽可对当前实定法予以解释,但对法律体系建构缺少指引性,在价值证立上相较权利话语处劣势。未来环境法学研究应坚持“权利—义务”的二元核心范畴。
(二)作为价值范畴的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的复杂性特征无法仅通过一种性质权利完全解释环境法律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权利被时代抛弃,主要矛盾变化决定环境权利仍将作为环境价值自证的范畴存在。一方面,环境权利范畴将成国家承诺并通过国家权力兑现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未来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目标与理想。
(三)作为工具范畴的环境义务
环境权利实际享有离不开作为工具性价值的环境义务。与环境权利相对应,环境义务同样具多层次性。复合、多层次的义务范畴构成环境法学的规范性研究基石。
(四)二元范畴互动是促成权利走向实际享有的核心
不同于一元范畴,二元核心范畴理论明确澄清权利与义务间各层次的互动关系,大体反映了当下环境法学的现状与未来环境法学的发展趋势。

四、“从边界模糊走向功能分层”的研究方法转型

(一)环境法教义学的环境法律适用中心地位确立
法教义学发挥着环境法学理论的整合与转译功能,是社科法学、政法法学多元成果的中继器和转译工具。从服务于立法者到服务于司法者与执法者的拓展,决定了环境法教义学的中心地位。
(二)环境社科法学的功能定位与层次化
在须仰赖于社会经验的观察与判断,处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地带的问题上,法教义学研究存在视野上的盲区。而这恰是社科法学所擅长的,其能对环境法教义学提供社会经验支撑,将经验判断转为法律判断。教义学需借助于社科法学外部视角,对环境效果、公众法治认可境况予以揭示。此阶段社科法学成果作为下一“立法阶段”预备。
(三)环境政法法学的实践转向与补强
环境法学须正面回应生态文明自上而下给环境法治所带来的积极影响,阐明政党在环境法治中的领导形式与表现,阐明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二元关系。局限于传统、经典的政法关系框架,就难以准确理解和阐释党政同责、党内法规、河长制等中国环境法治中的特殊现象。

五、“从借鉴走向创造”的基本话语转型

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实现话语自觉,并建构中国环境法学的话语权。在这一过程中,其一,首先应明确中国问题意识,走向中国环境法治“田野”,解决服务于谁的问题。其二,充分理解和利用中国本土环境法治资源,解决如何服务的问题。其三,正确处理中西方话语关系,坚持开放并蓄的话语立场。
(一)走向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的“田野”
问题本土性决定话语体系本土性。实现环境法律有效性转型,让法律在中国生根落地,就须面向中国环境法治真问题,而不是面对预设与虚构的假问题。环境法学研究须走出桌案与资料研究,走入到中国“田野”中;从先验理论或域外语境回到中国现实语境中;从中国环境法治建构者视角转向环境法治实施一线的观察者视角。
立法层次上,蓬勃发展的环境地方立法给环境法学研究走向实质的田野打开了窗口;执法层次上,是否存在法治实施难题,在基层执法层面会暴露得最为充分;司法层次上,判例研究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对接本土资源的重要路径。如果未来环境法学共同体能够转向发掘那些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案例并对其进行评注或者分析,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判决说理,从而推进环境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沟通。
(二)充分汲取与彰显中国环境法治资源
其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资源。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离不开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没有党的“高位推动”,不可能实现生态法律制度转型与创新。其二,要充分理解和运用国家在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中的权力资源。中国共产党使命型、动员型属性使国家权力具强烈的问题导向和使命意识。环保政策法律化、环境司法专门化与能动性、大部制与垂管改革等都是国家权力特质体现。其三,充分理解集体主义的文化资源。中国本土文化强调“家国”观念和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整体、综合与和谐,主张凝聚法治共识的“最大公约数”。集体主义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优势与中国智慧。
(三)坚持开放与并蓄的话语立场
开放兼容的借鉴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以实现人的需求为最终目的,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价值基础;二是符合世界潮流,体现各国现代性特征的理论;三是在承认不同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差异性基础之上,揭示和解决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环境法治中的共性问题。环境法治的多元进路离不开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等学科介入。这种开放式立场将利于提升环境法学理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结 语

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三重转型预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摆脱先验理论束缚,走向中国特色环境法治实践;标志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从浅层的经验描述与现象观察走向深层次、科学化的理论建构;意味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将走出西方话语禁锢,掌握中国环境法学话语权,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模式推向世界。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张 震: 《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2018年第4期);

2. 孙佑海: 《绿色“一带一路”环境法规制研究》(2017年第6期);

3. 胡 :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2017年第5期);

4. 史玉成: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2016年第5期);

5. 吕忠梅: 《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2014年第3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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