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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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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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马图佐夫:《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维埃国家与法》1983年第1期,第21页。
- ① 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时代论评》1988年创刊号,第79页。
- ① 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67~168页。
- ② 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的更新》,《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第6页。
- ③ 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第5页。
- ④ 参见张文显:《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第15页。
- ①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 ① 据1981年全国普选时统计,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占18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 97%.
- ①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 ① 《邓小平文选》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