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明责任研究长期以来聚焦于证明责任在主体间的分配,而忽略了证明责任分配客体的具体指涉,因此常在现实案件中陷入误区。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本质上,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明责任的对象应从生活事实重新回归定位为法律要件事实。相应地,证明责任的主观涵义应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证明,转向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环节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相连接的归属论证。
关键词(KeyWords): 证明责任;生活事实;法律要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胡学军;
Email:
上一篇: 存款占有的归属与财产犯罪的界限
下一篇: 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地位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