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强制预防接种的国家补偿应当属于公法上的危险责任,既不同于国家赔偿法确立的以违法为前提的行政赔偿,也难以归入征收征用补偿与衡平补偿的范围。其以公平负担理念为基础,在具体构成上包括"欠缺目的性侵害"、"构成特别牺牲"与"公权力措施形成特定的危险状态"三要件。强制预防接种的国家补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具有各自的逻辑基础与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从制度上考察,我国强制预防接种的国家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与标准都应当予以检讨并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预防接种;危险责任;特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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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计划生育法治研究”(项目批准号:14FXC0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伏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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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第3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第6条。
- (2)参见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1035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
- (3)参见杜仪方:《“恶魔抽签”的赔偿与补偿-日本预防接种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刘士国:《突发事件的损失救助、补偿和赔偿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刘洪华:《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王锴:《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等。
- (4)参见《接种管理条例》第40条。
- (5)参见《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
- (6)参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 (7)参见前引(3),刘士国文。
- (8)参见前引(3),王锴文。
- (9)参见杜仪方:《论合规药品致害之国家责任-基于合规药品致害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的局限之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7期。
- (1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1035号民事裁定书。
- (11)参见前引(3),刘士国文。
- (12)参见前引(3),王锴文。
- (13)Vgl.BGHZ 9,83.
- (14)Vgl.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7.Auflage,2009,S.763.
- (15)参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2)广汉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 (16)Vgl.BGHZ 45,58.
- (17)以公权力措施对损害发生的直接影响判断而言,德国的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交通标志失灵导致的损害为例,德国最高法院一开始采用严格解释(BGHZ 54,332),否认公权力措施的直接效果,避免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其理由在于,虽然行政机关设置红绿灯造成了危险状态,但从危险状态到实际损害发生之间,尚须有其他因素介入始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后来最高法院的立场发生了变化,认为除了技术失灵之外,并无其他因素中断或者超越了公权力措施而造成损害(BGH NJW,1987,1945)。参见陈弘仁:《德国之公法上危险责任》(中),载《军法专刊》1995年第7期。
- (18)Vgl.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7.Auflage,2009,S.769-770.
- (19)我国有学者将强制预防接种补偿视为征收性质侵害补偿,实则是德国法上的“有征收效力的补偿”。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后者乃事实行为对财产权利的侵害,而强制预防接种设定了接种的义务,属于法律行为,侵害的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当然,过度纠缠于归类似乎意义不大,最重要的是须厘清我国强制预防接种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见前引(9),杜仪方文。
- (20)Vgl.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7.Auflage,2009,S.768.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亦将接种行为视为公务行为。
- (21)Vgl.BGH,Urteil vom 15-02-1990,NJW 1990,S.2311.
- (22)参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四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亦有裁判引用公平责任原则课以接种单位补偿责任,但这非司法常态,也对接种单位不公平。参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 (2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 (24)Vgl.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7.Auflage,2009,S.780-782;Forsthoff,Verwaltungsrecht,10.Aufage,1973,S.317.德国公法学通说将发展较晚的国家危险责任局限于国家对所提供或经营的设施(如核能电厂、铁道)所存在的危险应负无过失担保的情形。德国法将公益牺牲补偿局限于对非财产权利的合法侵害,相对限缩危险责任适用的对象,蕴含了其独特的公法发展脉络,我国不宜照搬。
- (25)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4页。
- (26)Vgl.BGHZ 9,83.
- (27)Hans-Heinrich Trute,Staatliches Risikomangment im Anlagenrecht,In:Eibe H.Riedel,Risikomanagement im ffentlichen Recht,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1996,S.91.
- (28)针对合规药品产生的侵害,法律制度可以设定政府的衡平补偿责任,但不能将疫苗致损简单地等同于药品致损,这是因为强制预防接种设定了疫苗接种的义务,虽未包含有目的性的侵害,但公权力措施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形成。参见前引(9),杜仪方文。
- (29)Vgl.BGHZ 31,187.BGHZ 24,45.
- (30)Vgl.BSG,Urteil vom 20.07.2005-B 9a-9 VJ 2/04 R.
- (31)参见曹雷、郑景山、曹玲生、袁平、崔健、王华庆:《中国2012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分析》,载《中国疫苗和免疫》2013年第5期;陆碧茹、李苑、刘开钳、吴泰顺、马智超:《中小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率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载《热带医学杂志》2011年第7期。
- (32)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2015年判字第81号判决书。
- (33)前引(23),南博方书。
- (34)[德]康德拉·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4页。
- (35)BVerfG E 49,89,S.143.
- (36)参见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 (37)参见《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10条、《朝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20条。
- (38)Vgl.BGHZ 45,290,S.294.
- (39)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赔申6号行政裁定书。另可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号行政裁定书。
- (40)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
- (41)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
- (42)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民终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
- (43)参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
- (44)有的法院直接将未填写接种记录认定为过错,回避了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进而判决接种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1202号民事裁定书。
- (45)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
- (46)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
- (47)参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
- (48)如针对交通信号灯失灵致损的赔偿问题,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认为“事发时交通信号灯失灵,因此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进而减轻政府的责任。参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
- (49)Vgl.BGH:Aufopferungsanspruch bei Ansteckung mit Pockenschutzimpfstoff,NJW 1966,S.1863.
- (50)参见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裁定书。
- (51)Vgl.LSG Saarbrücken 5.Senat,Urteil vom 27.05.2008-L 5 VJ10/04.德国于2000年颁布的《预防接种法》(IfS G)第61条明确将“盖然性(Wahrscheinlichkeit)”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 (52)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1035号民事裁定书。
- (53)参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3号裁定书。
- (54)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69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民终948号民事裁定书、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裁定书。
- (55)参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亦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支持受种方在行政补偿以外针对疫苗生产企业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1035号民事裁定书。
- (56)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裁判根据第二类疫苗的异常反应与接种单位的过错对损害的参与度,课以疫苗生产企业与接种单位各自的责任。
- (57)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
- (58)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
- (5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
- (60)德国出现过受害人因接种损害获得牺牲补偿后,向法院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因接种医生的过错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子。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国家赔偿与预防接种的行政补偿不冲突,支持原告提出的5万马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Vgl.BGH,Urteil vom 15.Februar 1990-III ZR 100/88-,juris.2000年颁布的《预防接种法》(IfS G)第63条对此司法立场予以确认。
- (61)我国有法院认为,预防接种的行政补偿与民事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相悖。但法院判决在行政补偿以外重复支持了受种方提出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请求,显然误解了行政补偿对损害填补的补充功能。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1035号民事裁定书。
- (62)参见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 (63)属于这种模式的还包括河北、甘肃、贵州、湖北、吉林、辽宁、内蒙古、四川、西藏、浙江、重庆。
- (64)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河南省将“伙食、住宿补助费”纳入标准。
- (65)青海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仅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与死亡补偿金,且设定补偿金总额上限为青海城镇居民上一年平均消费性支出的20倍。
- (66)以一起2014年发生的因疫苗导致未满周岁受种者死亡的案例为例,依照补偿办法,在湖南省,其仅能获得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而在北京,则可获得80.642万元,达到了湖南省补偿费的26.88倍。
- (67)参见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裁定书。
- (68)参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
- (69)日本法院在预防接种已法制化的情况下,在东京地判、大阪地判中援引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平等权,类推适用征收条款,主张法定补偿之外的正当补偿。参见东京地裁昭和59年5月18日判决、大阪地裁62年9月30日判决,转引自范姜真媺:《预防接种侵害事故之国家责任》,载《法政学报》1995年第1期。
- (70)如依据我国台湾地区《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及其附件,行政补偿的额度根据损害与预防接种的关联性不同而有所差异。